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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法律实务三重境界

2024-04-02  

来源: 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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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三重境界

作者:尹志勇


著名学者王国维认为治学有三种境界,其实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而言,何尝没有境界的差异呢。结合自己经验,简要总结法律实务三重境界如下:


第一重境界:精通部门法律规范,做到游刃有余


从事法律实务首先需要全面掌握相应法律规范,特别是与办理案件相应的部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能将相应规范熟练运用。


在司法部门工作期间,下级法院咨询过一个案子:有20余户村民推举5个代表提起代表人诉讼,称附近煤矿爆破作业对其房屋产生破坏造成损失,要求煤矿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村民与煤矿纠纷由来已久,也经过无数次协商,煤矿与当地政府通过不同方式进行补偿。案件应该怎样处理让下级法院非常为难:支持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支持诉讼又将面临涉诉信访的不稳定因素。我就让下级法院认真看原《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他们半天不得其意。我最后直接告诉他们,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20余户人的诉讼请求均必须明确。后来他们把诉讼代表人召集到法院,要求他们在10天内将各户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否则法院将依法处理。因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各户人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均有自己的打算,导致不能确定各自诉讼请求,法院遂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在物流行业中,运输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与发运人所签订的物流运输合同中基本不会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了买受人违约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再看原《合同法》第174条的内容,明确了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那货物运输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是不是也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呢?自己在各地法院进行尝试,四川德阳、陕西西安、湖北武汉等多地法院均采纳了自己的主张,判决发运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二重境界:跨越部门法律思维,做到触类旁通


专业化是律师业发展的必须趋势,但专业化律师不应也不能局限于特定专业的思维方式,需要有相应的融通思维。


《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出现当事人A对B公司的分公司C享有债权,对B公司的分公司D负有债务,现C不履行债务,又应当如何处理。简单适用抵销规则肯定难以实现。


当跳出合同法的思维桎梏后,就可以从公司法上找到依据。根据《公司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其公司承担,即C、D的债权债务最终责任主体是B公司。


此时C不履行债务的解决方式即为通知B公司抵销对应债权债务。当然,稳妥起见,相应抵销通知不仅需要明确债权债务具体情况,还需要同时将抵销通知抄送C、D分公司。


第三重境界:跳出法律万能观念,做到信马由缰


法律是实务人士赖以谋生的工具,但法律实务也不能企图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有时候站在法律之外会发现有的问题并非法律一种解决途径。


A企业有汽车与物业等多个板块,其中汽车板块下的B公司从事新能源车开发及其他服务,B公司在C物业公司服务的多个小区设置充电桩。后A公司将汽车板块业务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原有业务模式为客户现付充电,C物业公司按充电度数直接向客户收取电费,B公司收到管理费。后B公司改变业务模式,实行先充值后付费模式,即客户向B公司购卡后直接充电,不需要向C物业公司交纳电费。新业务模式开展几个月后,B公司欠付C物业公司电费10万元。B与C物流公司之间没有了关联关系无法沟通协商解决,C物业公司向A企业法务部门寻求帮助。因B、C之间无相关协议约定,且设置充电桩的小区位于多个地域,以不当得利起诉成本较高。


跳出法律思维模式思考,最简单的方法是C物业公司将小区充电桩电源关闭即可。一方面B公司无权要求C物业公司恢复供电,另一方面客户也无理由找C物业公司,只能找B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在客户的压力下,B公司主动向C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电费。


法律实务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并经验的基础上才能发现自己的弱点,找到发展的方向。法律实务的三重境界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学习与挑战,最终实现在法律的王国里信马由缰。


尹志勇 简 介


尹志勇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法学实验室主任,民事诉讼法博士,法学与土木工程双料硕士,具有高级企业合规师、二级建造师资格与审计师职称,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泸州市政府地方立法咨询专家,曾任职中级法院法官、基层法院院长助理,担任大型房地产企业、政府投资平台法务负责人多年。业务聚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解决、企业合规管理,以研习疑难民商事案件为乐,推崇要件事实理论,讲求法理与常识、常理、常情融合。


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介绍


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2月6日成立并入驻产法协同示范区,办公地点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市政务服务中心C栋3层,办公面积1236.04平方米。


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是泸州市司法局引进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品牌所的关键举措,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泸州市委政法委“以法护产,产法协同”建设主题的具体体现,更是泸州建设业务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律所,推进法律服务市场转型升级,助力酒城法治能级提升的重要探索。


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目前律师学历研究生及以上占86%,其中,博士5人(2人在读)。新时代,新阶段,新起点,我们将秉承中银“客户至上、专业合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理念,依托中银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聚合国内各分所的综合实力,做好专业化、精准化法律服务,挖掘本土优势,在夯实传统业务的基础上,重点在银行、金融与证券、酒业发展、医疗服务、企业合规、破产与重组等业务领域开展深度研究,为泸州建设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贡献中银力量。


作者:尹志勇

审核:江嘉维

签发:李强